
关于校准使用计量检定规程的说明:
由于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建立反映供需关系的校准体系,仪器设备计量校准,因此也缺少推荐性的校准规范,供社会使用。在目前条件下只得使用国家过去已经颁布的计量检定规程中所确定的“校准方法”来指导开展校准服务,这样做的好处有两点,计量校准检测公司,一是可以1大程度地减少由于使用方法所带来的风险;二是不必再花大量的精力去组织编写“校准规范”。为适应我国校准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仪器计量校准公司,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正在考虑在今后的几年中将一部分非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强制性检定规程转为校准规范,以推荐给大家开展校准时使用。



执行计量检定的机构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
(1)有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合肥计量校准,该计量标准一定是在检定合格的周期内;
(2)有可依据的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
(3)有经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
(4)检定传递的量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系统》所规定的准确度等级划分要求。
经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机构要出具合格与否的证明(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证明其各项计量特性是否已经符合法定管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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