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及常错误
⒈校准可以用综述、校准函数、校准图、校准曲线或校准表格的形式表示。某些情况下,它可以包括对具有测量不确定度的示值的修正,加修正值或乘修正因子。
⒉校准不应与测量系统的调整及常错误称作的“自校准”相混淆,也不要与检定相混淆。
⒊通常,只把上述定义中的第1步认为是校准。
基本要求
校准应满足的基本要求如下:
⑴环境条件 校准如在实验室进行,红外测温仪校准检测,则环境条件应满足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中要求的温度、湿度等规定。校准如在现场进行,则环境条件以能满足仪表现场使用的条件为准。
⑵仪器 作为校准用的标准仪器其误差限应是被校表误差限的1/3~1/10。



实际中,检定、校准和校验三者并不完全独立,安徽校准检测,在检定和校验中都包含有校准过程,只是是否给出校准结果的问题。在中国,有的检定证书附页中规定给出具体示值误差值,这种检定实际上已同时具有校准的性质。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关于'检定/校准证书'的通知则正式肯定和扩大了这种性质,LCR测试仪校准检测,即依据检定规程在需要时可以进行校准。校验与校准也应有类似关系,即在校验活动中也可进行校准,当然校验还可确定其它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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