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1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仪器校准检测,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1高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校准检测检定,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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