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定中使用的计量参考标准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检定周期将其定期送至上一级国家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计量检定,检测检定中心,并溯源到国家计量基准。所有计量检测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自校或检定。未经计量检定合格或已超过有效期的仪器设备不得正式投入检测活动。当发现计量检测设备经自校、检定不合格时,安徽检测检定,应立即停止使用,仪器检测检定,报告技术负责人经批准后,并做好停用标志。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1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1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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