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且没有计量检定规程或现行检定规程不适应以及无手段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1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测单位,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1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工作计量器具,计量校准检测单位,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和管理
计量标准器具是用于量值传递,特殊情况必须用于产品质量检测时,应经质监中心主任批准。
计量标准器具的计量送检工作,检测单位,维护、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员或计量员负责。
计量标准器具保存环境应满足其说明书的要求,应保持其技术状态处于1佳状态。
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操作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操1作证书。
计量标准器应按计量法的要求进行标准考核,接受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量值传递,并能溯源到省级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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